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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固定危险源,其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
  13.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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