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 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