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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六、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八)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要按照国发〔2008〕1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问责力度。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较慢的地方和部门,要重点督导;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九)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近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要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照国发〔2008〕17号文件要求,列出制度建设时间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在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二十一)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本意见下发后,市县政府要按要求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抓好落实,其中涉及党委组织和纪检部门工作的,由市县政府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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