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十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要求,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的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备。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证复议案件至少2人承办。要建立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把政府及部门行使权力置于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之下,做到评议过程由群众来监督,评议结果由群众来裁判,整改效果由群众来检验。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实施办法;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行政机关违法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