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市县两级政府每年按1/3的比例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训,三年对全体执法人员轮训一遍。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和持证工作,每年定期举行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贯彻《决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等。对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形式向社会征求的合理意见,或组织听证中征求的意见,要积极予以采纳。根据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决策前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听取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自发布之日起30日和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3.建立依申请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要予以受理、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