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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2009)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市级各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二、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对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其得分排名,对前五名进行表彰奖励。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银行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额,并追加其特别贡献奖项得分进行奖励。

  (一)对银行机构的考核和奖励

  对银行机构按以下5个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标准为:

  1.新增贷款额,每新增贷款1亿元得1分。

  2.余额存贷比,70%至75%得1分,75%以上2分。

  3.新增存贷比,70%至75%得1分,75%以上得2分。

  4.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0-5个百分点得1分,超过全省平均增幅5个点以上得2分。

  5.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中小企业贷款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60%至80%得1分,80%以上得2分。

  上述五项指标得分合计,对总分前五位的银行金融机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奖励数额为:第一名20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12万元,第四名10万元,第五名8万元。

  对连续两年名列全市末位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金融管理机构的考核和奖励

  金融管理部门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加强经济金融调研监测,协助筹办推介会并做好统计督促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金融机构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下列工作,将在银行金融机构平均奖励额的基础上,按照1分奖励1万元追加奖励,但最高不超过第一名受奖银行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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