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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

  (六)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加快发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经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项目安排、评先奖优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对待,在学生资助、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选择一批办学基础好、学生就业率高、发展潜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扩大办学规模。经当地政府批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名、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职业教育。市、县(市)、区政府可采取出租、转让闲置教育设施等措施,扶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确保其依法办学,健康发展。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转变职业教育办学思想,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学分制、分阶段学习等更加灵活的弹性学习制度,全面推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一年、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制度,在一些专业领域探索两年制中等职业教育。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建设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积极推动新乡“海员”和长垣县“烹饪”、“防腐”等专业建设,打造一批享誉全省、面向全国的职业教育知名品牌。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职业院校师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学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强化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八)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我市就业准入政策,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用工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九)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大资金筹措、投入力度,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期间,将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落实攻坚计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鼓励职业院校积极探索“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元化办学途径。市政府依法督促学校举办者按省政府制订的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职业院校收费标准落实收费政策。积极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的制度,发挥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的效益,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建立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落实五项经费,从2008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照“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要求落实;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市财政每年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4000万元,并逐年递增,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的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以使用非教学用资产抵押或收费权作担保,筹措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职教的支持力度,将职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学费冲抵财政拨款,或以任何方式提留、挤占和挪用学费。探索并逐步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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