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契税滞纳金加征工作的通告
(新政[2009]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征收管理行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现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加收滞纳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契税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有关规定,凡滞纳契税税款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