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严禁违规机动车参与营运的通告
(新政[2009]4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市区出现一些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四周封闭、类似轿车形状的四轮燃油机动车、四轮电瓶车等违规车辆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交通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和严厉打击违规机动车辆进入客运市场,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参与客运市场营运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车辆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管,对于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对于非法参与营运的,应当及时移交客运管理部门处理。
四、本市有关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客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假借“残疾人助力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环保车不用上牌照”等名义,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从事城市客运活动。市残联对有意购买该种机动车的残疾人应当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不要购买、驾驶该种车辆,以免造成本人经济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
五、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活动的,或者以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该种违规车辆为由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