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准备。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态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有关单位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10日前,县(市)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25日前,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5月5日前,接受省政府组织对我市重点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的复查,复查比例为我市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2009年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接受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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