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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的通知
(渝农综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审计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约束机制,根据近几年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市级验收情况和市审计局对第六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度竣工项目验收起,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实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是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作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抓好抓落实。
  二、抓好基础,规范做法
  项目前期工作既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的重要基础,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做法。一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和必要的现场测绘,尽量做到规划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二是项目实施前,规划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扩初设计,扩初设计必须在现场勘察测绘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应委托有技术资质的单位编制)。三是要在项目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将工程预算按规定报批后作为工程招标依据。同时,要抓好施工阶段的日常检查和监理工作,随时掌握工程量增减和隐蔽工程情况,做好记录,为工程决算提供可靠依据。
  三、严格要求,全面推行
  所有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县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部门不得以联合验收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必须以当地审计部门或经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核)报告,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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