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青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便捷的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是青岛市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场所,具有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综合服务三项基本功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总召集人和副总召集人,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审批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大厅的运行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市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优化意见;
(三)参与研究并调整入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和布局;
(四)协调、督促重大项目审批事项和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入驻大厅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六)指导并参与考核其他部门(单位)专业审批服务大厅和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
(七)负责大厅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八)负责大厅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事项入驻及办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进必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纳入市大厅全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