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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2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8]1811号,以下简称《工本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局应当按照《工本费标准的函》的规定,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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