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特殊工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特殊工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33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为落实我市“劳动保障基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企业特殊工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定,并建立企业和职工特殊工种年度登记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指淄博市辖区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所有企业,下同),应对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进行申报核定;企业中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应建立登记报告制度。

  二、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实行当年核定,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实行跨年度登记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登记;养老保险区县管企业先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再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登记。

  (一)申请。符合特殊工种核定登记规定的企业,每年上半年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企业首次申请核定登记特殊工种的,申报前应将特殊工种名录、定员数和人员名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确认。申请内容包括本年度申请登记的工种名称、数量、定员人数和依据等,填写本年度《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和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同时报电子表格)、《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核定登记表》,连同工资发放表、资格证书(国家有准入要求的工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一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企业首次申报核定登记后,特殊工种名录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核定登记应按照首次申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未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只需说明相关事由,并报送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核定登记表》。

  (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审查形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设备、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三)公示。对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定员数和职工名单,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和企业分别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10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