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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个字〔2009〕40号)


各市工商局、个民协会: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分局是同级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对外交流等事项的管理职责。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对个体民营企业的教育引导、规范自律、反映诉求、服务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民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个民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个民协会是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配合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引导会员开展经营自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联系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引导他们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敏锐性、大局观,切实加强对个民协会工作的指导,要明确一名党组成员联系协会,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装备、有职责”的要求,指导、支持协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指导协会工作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个民协会组织机构建设

  (一)督促协会健全组织机构,按章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会员权利,坚持民主办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应经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组织换届;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和布局情况,申请民政部门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具备条件的协会,要争取相关部门授权建立党、团、工、青、妇等组织;基层协会下设基层分会,其人员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等由批准其设立的协会负责领导,由分会所在地工商所指导工作。

  (二)帮助协会选好班子,配齐人员。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特别注重保持与理事的联系,形成工作制度;理事会应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部(室),协会设专职或兼职会长,会长原则由同级工商部门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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