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研究矿压规律,确定支护参数,改进支护方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顶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井下巷道、硐室必须优先采用锚喷、锚网、锚索、锚网喷、锚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取消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时,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在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避免不合理开采顺序和形成不规则煤柱。
  第三十八条 多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切眼及停采线要内错布置,顺槽尽量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
  第三十九条 矿井在有冲击地压(矿震)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监测,解危处理及效果检验。
  第四十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区的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范围内,严禁采掘相向同时作业。

第六章 机电提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矿井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在立井开拓、供电安全无保障、不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供电安全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地面及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影响安全的)机电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矿井供电、排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的主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井下必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