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受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积水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将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凡存在水害隐患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邻近矿井相透,在“谁破坏,谁治理”的基础上,仍无法实现永久隔离的,必须在本矿井内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签定安全互保协议,定期交换生产图纸,及时通报水情水害。
第二十六条 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第二十七条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动态观测系统。受承压水威胁区域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留设防水隔离煤柱、设置防水闸门,实现分水平、分采区隔离开采。隔离煤柱不得擅自开采。防水闸门必须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每年雨季前,矿井必须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 矿井每年必须根据实际,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和地面防洪、井下避水灾应急预案,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汛期预警处置机制;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安排专职队伍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水情水害对矿井的威胁情况。
第五章 顶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施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