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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采抽放工作。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极易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凡是启封密闭,不论瓦斯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在矿调度室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矿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负责,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 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符合规定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和使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必须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十八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随机自动喷雾和移降架联动喷雾装置。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综掘机喷雾装置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并安装水电联动闭锁装置,实现防尘供水与综掘机联动。
  第十九条 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炮采工作面必须实施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实施高压水喷雾。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采用放炮法处理大块矸石,必须人工处理;处理矸石前必须洒水降尘,检查瓦斯。
  第二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具备水淹灭火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采空区放水必须采用“U”管或其它措施,防止向采空区进风,并随时观测采空区压差和漏风情况。放水结束后,要对放水孔进行有效封堵。

第四章 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能力、水仓容量达到规定要求;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实现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集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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