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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鲁煤安管[2009]75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深刻吸取近几年全国及山东煤矿安全事故教训,减少零星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 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 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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