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汽车产业发展,逐步完善汽车产业的产业链,结合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在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江东汽车产业园项目和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业升级、自主创新、兼并重组。
二、 扶持对象
在杭州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和纳税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产业政策与产品导向目录,并属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的汽车产业项目;项目应有利于我市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提升,且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的项目。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或研发周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应报杭州市汽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
四、扶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