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09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8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