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做好资助和免学费工作。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与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杜绝双重学籍和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确保足额、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惠民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鼓励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1、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按照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的60%确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合格的学生。
各设区市可在正式录取工作开始之前,根据本市报考五年专的生源情况(不含体育、艺术专业),在上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报经我厅审批后再降低10%安排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后,我厅不再受理降分申请。对未经批准,擅自降分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审批部门承担责任。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在申请降分的同时必须附上2009年本市中考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2、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2009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同时报我厅备案。有关五年制非师范类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职成[2002]34号文执行。
3、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含自办)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要求,办理学生录取审核手续后确认学籍。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将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情况,于11月30日之前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二、强化监督,规范秩序,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顺利开展
(一)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09年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25号)精神,严格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的规定。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查处有偿招生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招生无序的倾向,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