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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9修改)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第三十四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第三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第三十八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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