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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9修改)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六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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