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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9修改)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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