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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9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要求,积极作好北京地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准备,强化医务人员“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全市结合目前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各区县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和督查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8号公告: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的(相关文件名称参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各医疗机构是否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预案,是否进行人员、物资、药品、设备的配备和储备,建立应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在市卫生局规定的时限内,是否开展全体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法律法规及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
  3、二级及其以上综合医院是否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疗机构是否设立预检筛查室。
  4、类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医院是否做好监测资料的登记保存。
  5、各医疗机构是否建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制度,并按照传染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6、医疗废物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院内感染与消毒隔离等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到位。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预案,是否进行人员、物资、药品、设备的配备和储备,建立应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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