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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究确定节能工作规划; 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安排部署重要节能工作;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检查、评比及表彰等工作,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节能工作事项。
  (二)建立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签订责任状,确保节能目标落实。
  (三)建立节能考评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工作考评。重点考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节能目标落实等情况。具体的节能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通报节能管理情况。
  (五)建立用能审计与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并对各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用能奖惩制度。不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以法规的形式将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赋予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执法意识,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财政、审计、建设、工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合作,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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