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制定市直公共机构已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二) 市工业和招商局
1、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市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7、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 市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项目的审批、核准进行评审评估。
3、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 市财政局
1、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