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
〈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5 号)精神,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和琼府办〔2009〕5 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我市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单位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 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