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三、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流感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
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生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立即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旦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生后,按规定农业部门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序列分析等研究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