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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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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请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种猪场、交易市场、屠宰场的具体名称;

  2、请于每日京时12点前将前日排查(监测)情况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控中心)防疫科,

  联系电话:13999193856; 传真:0991-4641491;

  附件3:
  农业部门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趋势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一)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人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人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场(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场(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场(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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