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紧急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紧急排查范围和要求
目前,我国尚未对易感动物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免疫,动物均处于易感状态,一旦感染,临床症状典型,传播迅速。各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工作进度,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的工作组,立即对所辖地区的易感动物开展疫情排查。请于每日上午京时12点前将前日排查(监测)情况以日报表(格式见附表)的形式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传真:0991-4641491)。各地在排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临床病例,要立即按规定采集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地(州、市)务必于5月30日前完成本地猪甲型H1N1流感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工作总结于6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兽医局防疫处(传真:0991-8565485,电子邮箱:zzqfzb@163.com)。
四、流行病学调查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各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本地2008年以来从国外购进的种猪和生猪集中养殖区的猪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做好综合防疫管理,规范防疫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 坚持不懈地做好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的相关免疫和防控工作。
2. 进一步强化饲养环境的卫生消毒和病死畜及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 规模养殖场应坚持自繁自养,实行封闭管理。
4. 加大《
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求养殖场(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5. 各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地养殖场(户)加强防疫技术指导和培训,增强养殖场(户)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6. 县、乡两级兽医工作机构应充分利用高温季节,组织养殖场(户)开展消毒灭源活动,有效阻断各类病源的传播。有关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禁出售和宰杀病死猪,防止病源扩散。
附表
猪 甲 型 H1N1 流 感 监 测 日 报 表
填报单位(地州): 填报日期: 2009年 月 日
监测
项目
| 动物
种类
| 监测场点情况
| 临床监测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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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个)
| 商品饲养场户(个)
| 散养户(个)
| 交易市场(个)
| 屠宰场(个)
| 其它(个)
| 样品数(份)
| 阳性数(份)
| 阳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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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型 H1N1 流 感
| 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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