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总量控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研究拟定、完善我市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我市节约能源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等地方立法工作。
三、抓好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行业发展
(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市经贸委要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各区县、高新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配套建设节能、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建筑的推广,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发展生态农业。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鼓励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渣、废水、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建设部门要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门要继续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经贸部门要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加快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使企业在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等方面实现再生水取代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