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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市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而发展起来的工业城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化解资源约束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一)加强规划指导。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淄博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淄政发〔2008〕28号)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突出抓好3个区县、4个园区、50家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循环经济推进工作,并按季度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县、高新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县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提出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按照部门分工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统计、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相应的统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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