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


  八、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财政对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贷款损失准备。

  九、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省属大企业出资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十、放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呆坏账核销条件,落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能力,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债务负担。

  十一、加快信用担保业发展。成立全省担保行业协会,规范担保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促进担保机构在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担保时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进一步拓展再担保体系覆盖面和业务规模。

  十二、壮大县级担保机构实力。各级财政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方式,对担保机构特别是县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允许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政府划拨和授权经营资产,通过租赁或变现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用于补充担保资本金。

  十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实收货币资本的,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十五、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今明两年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皖北地区每培育一户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十六、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