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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09〕79号)


东阳市、富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关于年开采规模不足一万吨的地下矿山延期换证问题的请示》(东安监〔2009〕15号)和《关于要求对富阳镇铁坞口倪钢法轧石厂等七家矿山予以换证的请示》(富安监〔2009〕41号)收悉。经研究,对矿山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涉及的开采规模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和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07年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7〕7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2007年4月底以前取得采矿权的老矿山(必须是在2007年4月以后没有采矿权出让情况的)规模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的,在原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或采矿权出让协议的有效时间内,经当地政府同意,允许其按照原来的采矿规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但这类矿山在本次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到期时或原来取得的采矿权到期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改扩建,否则,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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