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医疗急救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 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转运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转运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可疑病人且本院无隔离留观床位需要转运时,或者集中观察场所及居家观察场所发现甲型H1N1流感可疑病人需转运时,中心城区的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9个区内的医疗机构向各自区卫生局报告,由区卫生局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联系人:解炯13917158312)安排转运;其他区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告后,由区县卫生局通知各自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安排转运。
2、疑似、确诊甲型H1N1感染病例转运时,向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办公室医疗急救组报告(联系人:谢兴潜13916718062),由其负责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安排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