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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不同类型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试验区(示范区、示范基地、密集区)。

  (三)示范园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明显。

  (五)示范园已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六)示范园原则上应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七)已经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的示范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支持。

  (八)专业型示范园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九)综合型示范园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示范园,由示范园管理机构填写申报书一式六份,由州(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示范园企业需同时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园,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综合型示范园牵头承办单位40万元至60万元、专业型示范园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省级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已获得省科技厅经费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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