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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能对不同类型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挥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园和基地。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功能。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

  (三)具有培育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四)具有培养人才、补充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功能。依托示范园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面,使其成为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和开展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科技示范园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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