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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认定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均可申报。申报认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书》。

  (二)登记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还需提供其相关经营机构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两年财务报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业绩及相关证明。

  (四)组织章程、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审推荐。申请、认定材料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省科技厅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省科技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由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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