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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3号)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把发展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平台,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等科技开发与应用推广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条件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科技工作计划,并具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认定。

  (五)组织负责人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服务意识强。组织负责人为科技特派员、科技辅导员的,其所在组织优先认定。

  (六)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内部章程、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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