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对省交办的案件按照“四个逐个”的要求进行查处,做到结案息访。已经结案的,要开展“回头看”,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复核;未结案的,2009年6月底前要结案息访。
2.各市对本地区同类问题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全部解决。
3.各市对案件查处和复核期间,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市要求提供政策指导并对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督办。
(二)2009年7月1日至5日,各市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1.报告主要内容:自查自纠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附报本市承办案件的简要说明,包括案件编号、信访人基本情况、查明的案情、依法处理情况、是否解决问题并结案息访、落实和追究责任情况等。
2.报告要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2009年7月6日至15日,省检查验收。
1.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到各市开展检查验收。
2.省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各市汇报、每市抽检5个案件等方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宣布该市专项治理工作结束;验收未通过的,责令整改,并给予在全省通报批评。
3.各检查验收组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将专项治理案件交办表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指导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各市要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坚决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四个逐个”要求对农民诉求进行全面、彻底的查处和复核,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到案情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到位、矛盾消除。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针对农民诉求和排查的问题,制定政策,健全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四)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要每半月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将政策指导和督查督办工作情况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