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9】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省各地气温不断升高,风力加大,火险指数已达到极易燃烧的程度。随着春耕生产全面展开,野外农事用火增多, 仅4月9日,全省因野外用火发生森林火灾20起。全省已经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和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克服“清明”已过不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山头,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办、火有人扑、责有人担。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经费无保障、查处不得力、信息不反馈、火灾扑救不及时的,各级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防火宣传力度,严管野外火源。各地要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印发传单、悬挂宣传标语、主要路口设置宣传标牌等多种方式,宣传严禁野外用火有关规定,宣传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和造成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做到宣传到户、宣传到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荒、烧地格、烧茬子和吸烟等行为。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辽森指字[2009]8号)要求,加大对野外火源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林区内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人和火灾肇事者,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管护,消除火险隐患。各级政府要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整改、再落实。要全面落实管护措施,加强巡查巡护力度,增大巡护密度,做到路口有人把、山头有人看,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行死看死守。对存在森林火险隐患的地区和单位,各级森林防火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做好扑火准备,确保人员安全。各地要不断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健全分级预警响应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火情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设立前线指挥部,加强扑火指挥,确保扑救工作有序进行。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扑火突击队要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重兵扑救,真正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扑灭。扑火过程中,要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确保火灾区域附近群众财产安全;严禁组织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直接扑火。火灾扑灭后,要迅速调查火因,严肃追究肇事者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