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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9】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维护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尊严,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省政府决定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1个普通卫生纸棺;
  5.1个普通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和同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2.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低保对象户籍所在的省辖市为区分,实行属地办理。如低保对象在户籍所在的省辖市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基本费用给予补贴。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支出,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稳妥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城乡低保对象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低保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殡仪馆要坚持服务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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