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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进行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进行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
(桂价费〔2009〕125号)


区直、南铁、中央驻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5月份起,对持有自治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自治区财政厅核发《收据领购证》进行收费的各执收单位2008年度收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年审(以下简称年审)。现将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的组织及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联合组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收费年审办)负责实施。采取送审、上门审核和委托审核三种形式进行。

  本次年审从2009年5月6日开始,至6月6日结束(各单位具体年审时间请登陆《中国收费管理网》网址:www.pricemanage.com下载2008年度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各收费单位要如实、准确填报《收费年审统计系统》(单位版)、年审情况表,并准备好年审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年审。年审地点设在:南宁市星湖路39号大板二区培训中心三楼。电话:5879830或5850099转3315。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单位一年来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是否按规定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情况。

  (三)中央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特别是规定临时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以及降低的标准是否已经贯彻落实到位。

  (四)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整,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是否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

  (五)收费时是否实行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申领《收据领购证》,规范使用自治区财政厅或税务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发票)的使用是否超出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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