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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今明两年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具体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

  (二)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万名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地可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当地统筹解决。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的,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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