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非公有制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三十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力度,及时、正确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质量和速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问题的尽快解决,没问题的尽快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尽可能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退税的资金占用。
三十三、支持困难非公有制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提供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省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及时办理延期纳税,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三十四、支持“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为“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
三十五、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十六、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