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使用环保设备。非公有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三十、鼓励非公有制单位安置残疾人。对非公有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一、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其他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