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鼓励集成电路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提供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一、支持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发展。新办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在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鼓励创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