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三、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五、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六、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十七、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八、支持重点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